高仿字画网www.gfzhw.com 时间:2013-2-19
关于拍卖行有没有鉴定义务,这个问题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中也常常被人提及,且有不少的典型案例。不过,我国的案例多为买家竞买后以“赝品”为由起诉拍卖行,起诉理由也多为拍卖行未履行鉴定和告知义务。
苏富比案将如何判决,不好评论,因为英国规范拍卖的法律与我国不一样,英国艺术品拍卖主要由拍卖行的拍卖规则及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调整。我没有看到与这个案件有关的拍卖规则和合同,因此不敢妄加议论。不过,在英国诉讼成本是很高的,原告敢于下决心起诉,想来也不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胡闹。
就我国而言,好像并没有法律将“鉴定真伪”明确规定为拍卖行的义务。相反,将鉴定作为拍卖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倒是有明文规定。拍卖法第43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这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拍卖人享有对拍品进行鉴定的法律权利,而不是义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拍卖人,因为“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拍卖人是否就可以对委托拍卖的艺术品不进行鉴定呢?换句话说,拍卖人是否有鉴定义务呢?虽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法律的字里行间,我们仍可以解读出拍卖人实际上是负有一定的鉴定义务的。拍卖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61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艺术品的真伪属于拍品瑕疵,既然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包括真伪),那也就隐含着拍卖人需要对拍品进行鉴定这样一种义务,不鉴定怎么能知道真伪呢?可是拍卖法第61条同时又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这一隐含的义务实际上就不存在了。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只要拍卖时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拍卖即属于合法有效的。委托人不能以成交价低为由撤销拍卖成交合同。因此,如果上述英国的案例发生在我国,除非委托人能证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恶意串通,否则很难以拍卖行未履行鉴定义务或鉴定有误为由赢得官司。
艺术品鉴定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想弄清楚艺术品鉴定问题,还需要做很多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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